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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知识手册
时间:2023-06-19 21:52 点击次数:102

  答:洗钱就是通过隐瞒、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某种手法把它变成看似合法资金的行为和过程。主要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换财产形式、协助转移资金或汇往境外等。

  答:这主要是指清洗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将构成洗钱罪。

  答:洗钱助长走私、毒品、黑社会、贪污贿赂、金融诈骗等严重犯罪,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公平竞争,甚至影响国家声誉。因此,我们依法采取大额和可疑资金监测、反洗钱监督检查、反洗钱调查等各项反洗钱措施,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起到遏制其上游犯罪的目的。

  答:国家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调查可疑交易,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等。

  答:在国家层面,有公安部、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23个部门参与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也建立了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答:金融业承担着社会资金存储、融通和转移职能,对社会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也容易被洗钱犯罪分子利用,以看似正常的金融交易作掩护,改变犯罪收益的资金形态或转移犯罪资金。因此,金融业是反洗钱工作的前沿阵地,能够尽早识别和发现犯罪资金,通过追踪犯罪资金的流动,预防和打击

  答:中国人民银行专门成立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具体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

  答: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专门的规章,当金融交易达到一定金额或符合某种可疑特征时,金融机构应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例如单笔或当日累计20万元以上的现金存取、现金兑换、现金汇款等,或者银行账户资金短期内分散转入、集中转出且与客户身份或经营业务明显不符。金融

  9、目前金融机构主要采取哪些反洗钱措施?是否会因此延长客户办理业务的时间?

  答:主要采取客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措施。包括事前预防、事后监测及调查等。监测及调查发生在完成业务之后,不会额外增加客户办理业务的时间。目前的预防手段主要包括核对客户身份证件及填写有关客户信息,与现行的金融业务要求也基本吻合。

  答:不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重视保护个人隐私和企业的商业秘密,并专门规定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而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要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还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司法机关依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答:与客户建立新业务关系时,或金融业务达到规定数额时,金融机构要对客户身份证件进行识别,保证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根据规定留存客户身份信息。因此,个人办理金融业务时,应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填写基本身份信息。如到未开户银行办理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业务且单笔金额超过1万元人民币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应配合出示并复印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个人办理5万元人民币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的现金存取业务,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13、客户到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办理哪些业务需出示身份证件?

  答:客户开立基金账户,开立、挂失、注销证券账户,申请、挂失、注销期货交易编码,签订期货经纪合同,转托管,指定或撤销指定交易,挂失交易密码,修改基本身份信息等资料,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业务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填写基本身份信息。

  答:客户在投保、退保、赔偿或领取保险金时,如果超过一定数额,金融机构将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例如,当退还的保险费或保单现金价值超过1万元人民币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时,退保申请人应在出示保险合同或保险凭证原件的基础上,出示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又如,在发生保

  险赔偿或领取保险金时,如果金额超过1万元人民币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时,客户应出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告知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填写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15、客户在信托公司设立信托业务时,应如何配合信托公司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

  答:客户应出示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配合信托公司了解信托财产的来源,填写委托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

  16、客户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办理金融业务时,是否也需要出示身份证件?

  答:是的,客户也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填写基本身份信息。

  17、代理他人办理金融业务的客户,应如何配合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答:客户代理他人办理金融业务,应出示被代理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填写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其他证明文件的种类和号码等信息。

  18、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还会持续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吗?

  答:是的,金融机构还要持续地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以及金融交易情况,并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19、当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名称等身份信息时,金融机构是否还需要重新识别客户?

  答;是的。当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

  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信息时,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客户应向金融机构出示相关信息。

  答:金融机构还可采取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身份证明文件,回访客户,实地查访或者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等措施。如金融机构目前能联网核查居民身份证信息。

  21、客户在金融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期了,该怎么办?

  答:应及时更新身份信息,若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无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答: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或者金融机构在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时。

  答:交易符合可疑交易报告标准,并不意味着客户就是洗钱分子,因此金融机构要针对不同情形,采取不同措施。比如你去银行开户时说你没有身份证或者使用假名开户,银行肯定会拒绝。不涉及到这一类特征的业务,比如你的账户资金账户进出很频繁,与你的身份或经营状况不符,银行不会拒绝办理业务,但会作为可疑交易上报。

  答:例如,证券投资人要求证券公司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又如,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

  答:《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列举了17类标准,如以趸交方式购买保单,但缴费金额巨大,与其经济状况不符,或者在保险赔偿发生时,客户坚持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以外的其他人。

  答:我们欢迎所有的公民举报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每个公民都有举报的义务和权利。公民可以选择多种形式进行举报,举报电话是;举报信箱是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32-124信箱,接收单位是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邮政编码:100032;举报传真电话:;电子信箱地址:;举报网址:。所有的举报信息及举报人姓名等都是严格保密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洗钱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老远和性质的犯罪行为。比如,为犯罪份子提供银行账户、购买有价证劵、转移资金等

  洗钱为犯罪活动转移和掩饰非法资金,使不法分子达到占有非法资金的目的,从而帮助、刺激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洗钱活动严重危害经济的健康发展,助长和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国家肌体,导致社会不公平。洗钱活动造成资金流动的无规律性,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洗钱活动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权益,破坏市场微观竞争环境,损害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和公平竞争。洗钱活动破坏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基础,加大了金融机构的法律和运营风险。洗钱活动与恐怖活动相结合,还会危害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并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形成巨大威胁。

  晏某在担任重庆某县交通局局长、县长江公路大桥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兼建设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公路建设和长江大桥以及其他桥梁建设工程的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到贿赂2226余万元。其妻傅某明知此款系晏某受贿所得,仍将其中943万元以本人或他人之名购置房产、存入银行和购买理财产品等。2008年8月1日,当地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晏某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傅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2007年5月,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反洗钱处收到浦发银行济南分行的报告,反映浦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厅近期每天均有大量客户新开银行卡,并向梁某的银行卡中通过无卡存款方式存款,存款金额均为万元的整倍数,从1万元到上百万元不等,涉嫌非法集资。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立即成立调查组,依法对梁某的可疑交易活动进行现场调查。

  通过对浦发银行的现场调查发现,梁某于2007年3月19日在浦发银行天津浦泰支行开户,2007年5月10日至6月5日期间,累计存款243笔,金额达到1841.50万元,取款金额59笔,金额达1836.86万元,6月5日时其账户余额为4.6万元。除济南市外,还有天津、北京的异地存款人向该卡汇款,交易笔数、金额有不断扩大趋。

  在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的密切配合下,公安机关先后辗转天津、昆明、山东德州等地,分别于2007年10月6日、10日将犯罪嫌疑人梁某、刘某抓获归案,两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07年11月12日,经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上述两名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2009年6月4日,由人民银行与公安部重点督办的江西“7.10”特大地下钱庄案成功宣判,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1万元。此案是全国首例以非法经营宣判的非法结算型地下钱庄案(不同于非法汇兑型地下钱庄案件)。

  2007年至2008年,人民银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旨在打击洗钱和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的反洗钱专项行动。在专项行动中,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反洗钱处发现,南昌市青山湖区某百货经营部、青山湖区某文体用品销售部、西湖区某童装店三家小个体工商户自2007年3月在某银行南昌市中山路支行、阳明路支行开设账户后,资金交易异常频繁,涉及金额高达27亿元,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明显不符,存在洗钱的重大嫌疑,于是该反洗钱处将此情况移送当地警方调查。

  经过江西警方和南昌中心支行的长期努力,2008年5月21日,专案组分别在深圳和南昌统一行动,成功抓捕刘某等8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查获了大量银行借记卡、存折、U盾、电脑、联系电话、记载案件事项的笔记本以及公司注册资料、公司印章、私人印章等物品,共冻结嫌疑人在南昌、深圳地区的账户71个,冻结资金2295万元。

  经审理查明,刘某从2007年初以来,先后注册成立了10余家各类小型公司、企业、个体商户(基本为空壳公司),以这些单位的名义在银行开设资金结算账户,开通网上银行;同时,还使用自己和他人的身份证,在银行开立个人银行卡账户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在无任何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刘某利用其控制的上述银行账户为他人办理转账结算,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经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07年5月至2008年5月间,刘某曾接受来自深圳某文化传播公司、深圳某家政服务公司等近600家公司的资金,再通过复杂的转账手法最终从个人账户转出资金,总额共计89.7亿余元。

  2007年10月22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对潘某等人洗钱案一审宣判,判决潘某等4名被告人犯有洗钱罪,刑期自两年到一年零三个月有期徒刑不等。该案是上海地区首例以洗钱罪定罪判决的案件,是《反洗钱法》2007年1月1日施行以来我国法院宣判的第一例洗钱罪案件。

  潘某,男,1967年9月12日生,汉族,出生于台湾。2006年7月初,张某找到潘某,要求潘某为台湾人“阿元”转移从网上银行诈骗的钱款,潘某按转移钱款数额10%的比例提成。潘某表示同意并告诉了与其邻居的祝某。此后祝某联系了龚某,潘某联系了在台湾的李某,要求李、龚二人到助转移钱款,并将钱款的来源和性质告诉了二人。

  为帮助“阿元”转移账款,潘某、祝某从卡贩子杜某处以150元一张左右的价格购买了大量的银行卡。此后,“阿元”通过非法手段窃取网上银行客户多人的银行卡卡号和密码等资料,然后将所得资金划入潘某通过杜某办理的67张银行卡内,并通知潘某取款。接到“阿元”通知后,潘某自己或者指派其余三名被告人通过ATM或者银行柜台面提取现金,扣除事先约定的份额,然后按照“阿元”的指令,将剩余资金汇入“阿元”指定的账户内。经查,“阿元”划入上述67张银行卡内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这些银行卡内还有通过汇款的方式注入的资金人民币17万余元。潘某、祝某、李某、龚某于2006年7月至8月期间,在上海市使用上述67张银行卡和另外27张银行卡,通过ATM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108.6万元,通过柜台面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

  2006年上半年,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通过监控反洗钱可以交易发现27个个人账户存在重大洗钱嫌疑。2006年7月20日,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根据人民银行反洗钱规章规定,向上海市警方报案。2006年9月29日,犯罪嫌疑人潘某、祝某、李某、龚某4人被上海警方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逮捕,警方追缴赃款共计38.4万元。公诉机关审查后,认为潘某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为掩饰其来源和性质,仍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转账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构成洗钱罪。2007年10月22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判决潘某等4名被告人犯有洗钱罪,刑期自两年到一年零三个月有期徒刑不等。

  1993年,犯罪嫌疑人李某(台湾嘉义人)在三亚市设立三亚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犯罪嫌疑人李某以三亚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展业务做掩护,雇佣伏某、葛某夫妇管理财务,每天将“地下钱庄”经营货币兑换业务的银行存款单和报表传真到李某在海口的办公室,由李某利用手机联系钱庄交易事宜。在正常情况下,客户先给李某打电话了解当日汇率,之后将需要兑换的人民币汇入李某指定的国内银行账户.然后,李某再指令境外银行将相应的等值外汇汇到客户指定的账户上,经公安部门侦查,李某每月从事地下钱庄交易的数额约为2 000万元人民币。2004年9月该案件告破,李某等9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现场缴获涉案现金新台币544.8万元,人民币24.79万元,银行信用卡43张,冻结银行账户42个,冻结资金人民币611.67万元,美元57.95万元,日元659.31万元,英镑3.37万元:缴获汽车、笔记本电脑等一批作案工具。

  地下钱庄已经逐渐成为我国跨境洗钱的主要途径之一。地下钱庄在计划经济初期多以高利贷等形式出现,组织结构松散,活动规模和范围较小。随着经济体系多元化发展,地下钱庄渐成规模,至今已经发展成为不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放贷拆借,而且还从事非法买卖、汇兑和划转外汇等活动,干扰和破坏金融秩序、社会秩序和正常司法秩序的地下金融组织。

  地下钱庄经营的形式有如下几种。一是公开式,这一经营方式以街头“黄牛”为主体,主要分布在外汇业务量较大的外汇指定银行营业网点门外,公开抛头露面,主动寻找客户。其客源主要来自出国留学生、公务、商务出国人员,部分出国旅游、探亲、定居的小额换汇人员,换汇数额大多在1万~10万美元之间,币别以美元、港币、日元为主。二是半公开式,这种经营方式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以经营合法业务为掩护,经营地下钱庄业务。有的打着出国留学服务中心的牌子,有的与贸易公司融为一体,有的以旅游公司的合法外衣为掩护。外汇交易额大多在10万一100万美元之间,客户主要有部分出国旅游、探亲人员,各类出国定居移民、转移非法收入的官员、划转违法资金的外贸或外资企业等。这类公司有合法的外衣,违规、违法收付和划转本外币,从账户上很难查出,外汇资金收付又在境外,境内账户上不留痕迹,很难发现。只有在走私货物被查出后,跟踪资金划转情况才能暴露出来。三是隐匿式,这种经营方式没有固定场所,以单线联系,与熟悉的客户发生业务,资金交易金额相对较大,客户有投资移民,有巨额非法收入的人员和进行走私货物的企业等。这类资金绝大部分是非法资金,资金划转都是秘密进行,单线联系。有的先将资金汇到指定的账户,有的由钱庄垫付(关系长期稳定的客户),资金交割时双方根本不需要见面,有很强的隐蔽性。四是跨地联营。绝大部分走私货款以通过本地地下钱庄一本地银行一异地银行一异地地下钱庄的汇兑结算方式流向境外。一般来说,在为走私犯罪提供汇兑结算服务中,两地钱庄往往存在联资联营的关系。一般情况下运作有两个环节:当境内“客户”需要外汇时,便将人民币转账至境内地下钱庄指定的账户上,或将支票、现金送至地下钱庄经营点,境内地下钱庄收到人民币后,便通知其境内外合作伙伴,按行规计算好汇率和佣金,将相应的外币划至境内客户在境外指定的账户中;当境内“客户”需要人民币时,便由其境外的分公司或代理将外币划入境外地下钱庄指定的账户,境外地下钱庄通知其境内合作伙伴按约定好的汇率将相应人民币划入境内客户的账户。境内外地下钱庄每笔交易的完成多通过传真、银行对账单或电话来确认,双方定期核数对冲。

  地下钱庄从事非法买卖、汇兑和划转的经营,不仅有着丰厚的利润,而且有现实的市场需求。相对于正规的“地上通汇”而言,地下钱庄具有几大就势。一是交易时间多为当天交易,到账速度快;二是交易成本在0.5‰~l‰,远低于地上通汇成本;三是规避当前的外汇管制,手续简便;四是信誉,部分老客户只需要电话联系。根据有关部门统计,地下钱庄非法经营的利润率(资金收入与收益比例、汇兑额与手续费比率)丰厚,大多在10%以上。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外汇管制,外汇供求矛盾十分突出,个人商务、公务、因私出国(包括旅游、留学、探亲、技术移民和投资移民等)的需求,按现行规定与实际需要仍有一定缺口。随着私营企业的迅速发展,资金需求难以满足。随着沿海地区涉台交易增加,台币尚未实现可自由兑换,使用台币的商人无法兑换也为地下钱庄带来一定的客户。此外,一些进出口企业为逃避关税、走私、低报高进或高报低出,货款无法从金融机构支付或收汇,于是选择地下钱庄。一些居民个人或企业的非法收入需要通过地下钱庄转移出境,再以合法的方式转回境内。还有少数外商投资企业为逃避各种税、费,通过地下钱庄划转资金。

  联合公安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加强地下钱庄的打击力度,是从源头上遏制洗钱犯罪活动的重要方面。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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