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卫于2021年2月向陈某权租赁位于普宁市流沙西街道某村一民宅,在未取得环保、工商等部门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该租屋内开办染色加工工场,对工厂生产的服装花边、绳带进行染色定型,后进行销售。
陈某权明知向某卫向其租赁上述房屋用于开设印染花边加工场,且在印染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会污染环境的情况下,为赚取租金,仍将其房屋租赁给向某卫。
该染色加工场每天生产排放不同量的废水,所排废水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直接从厕所排污口或加工场的东南角水泥涵口连接的沉沙井进入村政排污管网排放,严重污染周边环境。经监测,加工场的废水中有毒物质苯胺类化合物浓度达0.60mg/L(检出限值为0.03mg/L)。
普宁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向某卫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排放含有毒物质的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陈某权明知他人开办印染花边加工场会污染环境仍租赁场地给他人使用,二被告人的行为侵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遂判处向某卫有期徒刑9个月,陈某权有期徒刑6个月,并同处罚金。
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等合法手续从事印染行业将被处以严厉的行政处罚,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为场地提供方,虽然没有直接实施排污行为,但明知他人向其租赁房屋用于非法印染加工仍然提供场所的,其行为也构成污染环境罪。因此,广大房东要履行好监管义务,确保房屋租赁用途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