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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法与间接法
时间:2023-05-31 09:35 点击次数:135

  题目里国债免税收入和利息收入是免税的,为何不减去啊,这道题到底是直接法还是间接法啊,已经晕了。。

  某市一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的经营业务如下:

  (1)销售收入5000万元,全年发生销售成本2000万元,税金及附加100万元。

  (2)接受捐赠原材料一批,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3万元。

  (3)发生自然灾害,损失外购的不含增值税的原材料价款40万元,取得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金额20万元。

  (4)投资收益40万元,其中包括从直接投资的境内非上市公司的居民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25万元和国债利息收入15万元。

  (5)全年发生销售费用600万元,其中包含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广告费300万元,业务宣传费50万元;管理费用400万元,其中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100万元;财务费用200万元。

  (6)营业外支出80万元,其中包括向供货商支付违约金10万元,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罚款5万元,直接向当地希望小学捐款50万元。

  【相关链接】适用15%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企业有: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

  (2)接受捐赠原材料,属于接受捐赠收入,应按照价税合计金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其分录为:

  所以营业外收入科目应按照10+1.3=11.3万元计入会计利润中,也就是接受捐赠收入按照10+1.3=11.3万元计应纳税所得额中。

  (3)发生自然灾害,其进项税可以抵扣,不用作转出处理,原材料损失的金额为40万元,保险公司赔偿20万元,所以相当于只损失40-20=20万元。

  【相关链接】若因管理不善导致货物损失,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转出处理。

  (4)投资收益40万中包括从境内非上市公司的居民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25万元和国债利息收入15万元。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从境内非上市公司分回的税后利润无论持股多长时间,均免税,所以25万和15万元均是免税收入,无须纳税。

  广宣费的扣除限额=销售(营业)收入×15%=5000×15%=750(万元),实际发生额350万元未超过扣除限额,准予全额税前扣除。所以销售费用600万元,无须纳税调整,可以据实扣除。

  【相关链接】销售(营业)收入=会计上的主营业务收入+会计上的其他业务收入+税法上的视同销售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所以本题的营业外收入11.3万元和投资收益40万元不能并入到销售(营业)收入中。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实际发生额的60%=100×60%=60(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销售(营业)收入的5‰=5000×5‰=25(万元)

  税前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25万元,业务招待费超支100-25=75万元。

  ③财务费用200万元,题目没有说具体情况,视为200万元的支出符合规定,无须纳税调整。

  ①向供货商支付违约金10万元,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行政罚款,可以据实扣除。

  营业外支出80万元,但是题目只给出了65万元的明细支出(供货商支付违约金10万元,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罚款5万元,直接向当地希望小学捐款50万元),那么说明剩余的80-65=15万元支出,符合税法规定,可以据实扣除,所以营业外支出合计可以扣除的金额=15+10=25(万元)。

  (7)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5000(销售收入)-2000(销售成本)-100(税金及附加)+11.3(接受捐赠收入)-20(材料损失)-600(销售费用)-325(管理费用)-200(财务费用)-25(营业外支出)=1741.3(万元)

  因为间接法需要计算会计利润,而会计上不存在免税收入和不得扣除项目一说,所以会计上计算出来的会计利润,是加上了免税收入,也扣除了不得扣除项目的,所以后续涉及纳税调整问题。

  【注意2】本题是采用直接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即: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亏损弥补。采用直接法计算时,不涉及纳税调增和纳税调减的问题,因为这里直接是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的。由于投资收益的40万元是免税的,所以不需要加上,如果加上了那么也需要减去,最终结果还是0。切记千万不要直接减去40万元,纳税调减的前提是之前加上过,所以后续可以调减,如果之前没有加上,那么不涉及调减问题。而不得扣除的罚款5万元和直接捐赠的50万元,不需要纳税调增,因为之前没有减去过,所以不涉及调增问题。

  【注意3】如果题目给出了会计利润,那么可以采用间接法计算,此时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项目。

  (1)间接法:会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资产减值损失±投资收益/损失±公允价值变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提示】对于间接法,就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整,是会计和税法差异的调整。

  关于扣除项目:(1)如果会计上全额扣除了,但是税法上规定限额扣除或者不能扣除,也就是会计上多扣除了,此时需要纳税调增,如业务招待费;(2)如果会计上按照实际发生额扣除的,但是税法上允许加计扣除,也就是税法可以多扣除,那么就是会计上少扣了,此时需要纳税调减,如残疾职工工资。

  关于收入项目:(1)如果会计上计了收入,但是税法上是不征税的,或者免税的,此时需要纳税调减,如国债利息收入;(2)如果会计上没有计收入,但是税法上是需要视同销售的,此时需要纳税调增(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的成本),如无偿对外捐赠。

  纳税调整增加额:(1)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已经扣除,但税法规定不能扣除或者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项目金额;(2)未计或者少计的应税收益。

  (2)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此时就不看会计利润了,不涉及纳税调整的问题,直接就是按照税法上的规定,确定收入和扣除项目直接计算。

  本题没有给会计利润,所以适用直接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法下的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都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所以直接不加上就可以了哈,您理解下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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