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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师考试
时间:2023-06-17 20:09 点击次数:155

  应台湾地区中国地政研究所的邀请,2001年11月19日~12月3日,由中国土地学会会同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组织的土地估价研讨与交流团赴台参加“海峡两岸土地估价研讨会”,进行了为期半个月的学习考察。本团一行22人,由中国土地学会土地经济分会主任委员胡存智任团长。在台期间,通过课堂学习、双向交流、实地考察等方式,与台湾同行进行了深入探讨,较为系统地了解了以下内容:(1)比较法、收益还原法、成本法、土地开发分析法、现金流量法、路线价法等各类土地估价方法及在台湾的应用;(2)台湾土地估价与地价管理的法规与技术规范;(3)台湾官方估价和民间估价的分工及其差异;(4)台湾土地估价行业管理的做法和特点;(5)市地重划中的土地估价等。另外,还分别拜会了台北市、台中市地价管理部门和台北市不动产鉴定商业同业公会,并实地考察了台北市、台中市市地重划项目,圆满完成了学习和考察任务。

  台湾地区的土地估价的基本方法主要有:买卖实例比较法、收益资本化法、成本法和土地开发分析法等,分别相当或类似于大陆的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成本逼近法和假设开发法等。由于台湾的土地估价受日本影响很大,因此台湾地区在土地估价实务中主要是采用买卖实例比较法,其他方法则很少使用。近年来,随着日本地价泡沫的破灭,台湾地区和日本一样,也在反思这种对买卖实例比较法过于倚重的不当之处,开始重视收益资本化法等方法的应用和各种估价方法的校验作用。

  该方法是台湾土地估价最重要、最常用的基本方法。在买卖实例比较法的应用过程中,台湾采用的是间接比较法,即在比较修正过程中要借助假定的标准宗地,首先把比较实例的各项条件进行标准化修正,修正到所在区域标准宗地的条件,再将该标准宗地进行区域修正,修正到待估宗地所在区域的标准宗地,然后进行个别因素修正,修正到待估宗地的各项条件。修正过程中需要考虑的修正因素主要是:土地使用管制、交通运输、自然条件、土地改良、公共建设、嫌恶设施、工商活动、房屋建筑现状、土地利用现状、未来发展趋势及其他影响因素。

  大陆的市场比较法则往往采用直接比较法,即不需要借助标准宗地进行修正传递,二者各有优缺点,直接比较法程序简便,但修正难度加大,间接比较法则修正难度小,但程序略有增加。在修正因素方面两地则有所不同,台湾地区往往只列出区域因素的修正因子,其他部份比较粗略,而大陆地区则往往将修正因素分区域、个别、容积率、年期等一一列举,并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商业、住宅、工业)在选取区域因素的修正因子时,各有侧重。如商业用途应重点考虑该区域的繁华程度,住宅则应把环境、公共配套设施完备程度作为重要因子考虑,而交通便捷度则应是作为衡量工业用途的一个重要因子。至于修正系数确定,两地均可以就百分率法、差额法或回归分析法择一采用。不同的是台湾地区规定的任一单独因子的修正幅度不能大于15%,总修正幅度不能大于30%;而大陆地区一般规定每项修正不得超过20%,综合调整不能超过30%。对于最终比较价格的确定,台湾地区目前的作法是,经比较调整比较标的试算价格,应就价格偏高或偏低者重新检讨,以检讨确认适当合理者,方得做为决定比较价格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分析、比较最终确定土地价格;大陆地区则往往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简单平均法、加权平均法、取中位数或众数,这三种基本方法,再加上多方面的经验分析和判断来最终确定土地价格。

  台湾地区收益法的估价程序为:确定总收益与总费用,据而计算净收益,选择适当之收益资本化率后依公式计算收益价格。收益价格的计算公式有:

  2、土地收益价格=(房地结合体纯收益-建筑改良物纯收益)÷土地收益资本化率

  3、建筑改良物收益价格=建筑改良物折旧后之纯收益÷建筑改良物收益资本化率

  4、建筑改良物收益价格=建筑改良物折旧前纯收益÷(建筑改良物收益资本化率+建筑改良物现有价值未来每年的折旧率)

  5、建筑改良物收益价格=(房地结合体折旧后纯收益-土地纯收益)÷建筑改良物收益资本化率

  6、建筑改良物收益价格=(房地结合体折旧前纯收益-土地纯收益)÷(建筑改良物收益资本化率+建筑改良物现有价值未来每年的折旧率)

  其中,有关资本化率,可选择最具一般性投资财产报酬率为基准,比较观察该投资财产与勘估标的个别特性的差异,并就个别流通性、风险性、增值性及管理上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加以比较推算;也可选择与勘估标的相同或相似的几个净收益除以比较标的价格加以比较推算。

  与大陆最早主要采用收益法进行土地估价不同,台湾以前很少采用收益法,近几年才开始注重收益还原法的运用。台湾地区在应用收益法时,注重分析净收益是否已提列折旧,以选择适用不同的收益价格公式;其次,以收益资本化率而言,台湾地区以市场萃取法及藉由其他投资财产进行风险比较后求取,大陆地区则相当重视其求取方法,除市场萃取法外,另有累加法及复合法的适用,并可与其他投资报酬比较排序,确定适宜的资本化率。

  土地开发分析法与大陆的假设开发法类似。台湾在以前并不把土地开发分析法作为一个基本的土地估价方法,认为其不是一个独立的估价方法,需要借助其他估价方法。但随着估价实践的深入,尤其是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市区土地交易减少,交易案例难以取得,特别是对于土地开发估价,开发分析法应用增多,且非常适用。因此,在2001年10月公布的台湾《不动产估价技术规则》中,把土地开发分析法作为基本土地估价方法之一单列出来。

  与大陆假设开发法主要学自香港和英、美等国不同,台湾地区主要学自日本,土地开发分析法的价格计算公式为:V=[S/(1+R)/(1+I)-(C+M)],其中,V为土地开发分析价格,S为开发或建筑后预期总销售额,R为合理的利润率,C为开发或建筑的直接成本,M为开发或建筑的间接成本,I为开发或建筑所需总成本的资本综合利率。

  台湾地区的成本法多用于建筑物估价,用于查估土地价格时,一般指未开发利用之土地成本,加上开发费用及合理利润求取开发后的土地价格。在应用上与大陆基本相同。

  台湾地区和大陆及很多国家、地区类似,按照估价目的和估价任务来源不同,一般分为两大类,即官方估价和民间估价。官方估价和民间估价的估价方法、程序、用途、法规依据等均不相同,民间估价是为特殊目的,针对个别土地进行估价,属于宗地估价;官方估价主要是为政策性目的而采用的大量批次估价,以区片估价为主。因此,台湾的地价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地价种类:区段地价、公告地价、公告现值、宗地评估价和交易地价等,其中前三项属于官方估价范畴,宗地评估价一般属于民间估价范畴。

  台湾地区实施的土地制度,是以孙中山先生的平均地权为基础,兼顾公有与私有,对于公、私地权范围的划分,主张“平均地价;文明之福祉,国民平等以享之。当改良社会经济组织,核定天下地价;其现有之地价,仍属原主所有,其革命后社会改良进步之增价,则归于国家,为国民所共享。制造社会的国家,俾家给人足,四海之内,无一夫不独其所。取的垄断以制国民之者,与家共弃之。”换言之,平均地权是以核定天下地价为基础,地价核定以后,土地因私人的改良利用而产生的价值,仍属原主所有。但由于社会进步和政治、经济建设的,而所增加的土地自然增值,则应还给社会,归全体国民所共享。

  为落实此理想,平均地权在实施方法上,可以归纳为“规定地价、照价征税、照价收买、涨价归公”等四个方法。藉由规定地价,先划分公私地权的界限,私人所有的土地权利,仅限于现在之地价;而后利用照价征税,可将土地上的自然收益收归公有;为保持地权分配的均等,政府可藉照价收买办法,随时收回私人的地权,以满足缺乏土地者的需求;最终藉由涨价归公将土地未来的增值收归公有。这四个方法要同时并行,而规定地价是基础,所以,官方规定地价是执行平均地权的基石。

  台湾地区在实践平均地权理想上,官方所采用的规定地价有二种:公告地价与公告土地现值。前者是民众申报地价的参考,并按此申报地价,课征地价税,后者则是私有土地移转或设定典权时,民众申报转移现值的参考,并作为政府审核土地转移现值计征土地增值税和确定土地征收补偿地价的依据。官方估价的技术规程为《地价调查估价规则》。

  台湾官方估价是由县市政府地政局或所辖的地政事务所负责查估地价,具体工作由地价科的公务员办理(台北市地政处地政科工作人员为85人),上级地政机关抽查监督。估价程序为:制作或修正有关图籍;调查买卖或收益实例及有关影响地价区段地价的资料;制作买卖或收益实例调查估价表;制作买卖或收益实例地价分布图;划分地价区段,填写地价区段勘查表,绘制地价区段图;测算区段地价,并填写区段地价估价报告表;征询公众意见,地价评议委员会评议调整;计算宗地单价。

  与大陆地区的基准地价类似,台湾地区官方估价同样首先查估区段地价。其求取方法,是通过买卖实例或收益实例等调查以及影响区段地价资料搜集,综合运用买卖实例比较法、土地残余法或收益还原法,求取样本实例地价,制作地价分布图;斟酌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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