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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向集团不容他人商标包罗“万向”
时间:2023-10-13 05:21 点击次数:192

  “我公司从2003年开始便使用万向新元商标,不存在抄袭和模仿一说,更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这是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商标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第三人的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万向新元公司)代理人,在法庭上针对万向集团公司(下称万向集团)指控他们申请注册的3件商标构成近似时发表的答辩意见。

  据了解,当天审理的这起案件源于万向新元公司申请注册的3件“万向新元”商标。因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此前作出的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万向集团将商评委诉至法院,万向新元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作为国内汽车零部件和机械行业的龙头企业,万向集团在国内同行业中的地位可谓举足轻重。根据万向集团官网的材料显示,万向集团与国内多家汽车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达60%以上。同时,该集团在美国、英国、德国等10个国家拥有近30家公司,40多家工厂,海外员工超过万人,是大众、福特、克莱斯勒等国际主流汽车厂配套合作伙伴。

  本案的第三人万向新元公司的实力也同样不可小觑。该公司专业从事物料气力输送系统、自动化称量配料系统等管理和应用技术的研制、设计开发和售后服务。

  一个是国内汽车零部件制造行业的“大哥大”,一个是高科技企业中的后起之秀,双方此次为何对簿公堂,还要从2009年万向新元公司申请注册商标开始说起。

  2009年7月,万向新元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起了本案3件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分别是第7564599号、第7564530号和第7564573号“万向新元”商标,申请注册在42类工程、工程绘图服务类别上、第7类食品包装机、炼胶机等产品上和第37类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采矿等服务类别上。3件商标于2010年11月被核准注册。

  2012年2月,万向集团向商评委递交了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称3件争议商标与其此前申请注册并使用的2件“万向WANXIANG”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是对其引证商标的抄袭和模仿。同时,万向新元公司申请注册的3件商标完整地包含了万向集团所使用的引证商标,结合万向集团商标在涉案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驰名的事实,“万向新元”商标与“万向WANXIANG”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但商评委未能支持万向集团的异议申请。2014年4月,商评委就3件商标争议作出裁定,核准“万向新元”等3件商标的注册。随后,万向集团不服商评委裁定,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3件争议商标是对2件引证商标万向WANXIANG的模仿。万向WANXIANG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是驰名商标,在相关公众中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万向集团代理人在法庭上说,“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应予以撤销。”

  对于万向集团的指控,万向新元公司给出了不同的说法。其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其观点,“我公司从2003年便开始使用万向新元作为公司字号,随后又标注在产品上。经过多年的宣传和发展,该商标和我公司的产品已经形成了足够的关联性和指向性,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该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同时,我公司的产品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普通大众不一定能够涉及,且我公司的产品很大一部分是根据客户的需求定做的,所以更加不会存在模仿、攀附万向集团商标的情况。”

  据记者了解,该案并非万向集团就相关商标提起的唯一诉讼。2010年,万向集团曾就杭州万向电缆有限公司(下称万向电缆)申请注册在第9类电线号“万向及图”商标向商标局提起过商标异议,后经异议和异议复审,涉案商标均被核准注册,万向集团随后就该异议复审裁定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过商标行政诉讼。

  本报记者就该案件欲对万向集团代理人进行采访,但其以未获得公司授权为由予以拒绝。法院将对此案择日宣判,本报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记者 张 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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