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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牛晚上好微商涉嫌传销 蒙牛慢燃牛奶前微商曾因传销被罚没
时间:2023-10-29 04:37 点击次数:122

  近日,有网友向记者爆料,称自己家人被蒙牛晚上好微商骗钱,而且深陷其中谁的话都不听,现在还想交钱升代理,只有快速曝光才能解救她。

  网友还反映说,蒙牛晚上好微商项目并非由蒙牛集团运营,蒙牛晚上好产品对外宣传的“有助于睡眠”也并无效果,蒙牛晚上好微商的运营商在到处拉人头交钱、涉嫌传销。

  在网友提供的蒙牛晚上好项目资料中,记者了解到,蒙牛晚上好项目中会员体系分为398元会员、15000元总代和54万元总经销商。

  15000元总代(3万总代返15000)预计年收益80-180万,享有以下权益:

  另外,蒙牛晚上好项目还按城市级别招募城市合伙人,城市合伙人的标准有24万、18万、12万、10万和8万。

  记者电话联系了蒙牛集团,得到的回复是蒙牛晚上好产品的确是由蒙牛集团生产,但该产品是第三方公司销售运营,并向记者提供了第三方公司的电话,遗憾的是该电话经多次拨打一直未有人接听。

  记者通过查询发现,名为“晚上好运营总部”和“晚上好运营中心”的两微信公众号的注册企业同为杭州万尚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尚豪”)。而万尚豪在58同城招聘信息中也宣称:专注独立运作中国央企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晚上好”品牌及其公司出品的系列产品。看来蒙牛晚上好微商的运营商就是万尚豪。

  企查查显示:万尚豪,曾用名“杭州万尚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8月28日,注册资本500万元。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赵以良持股66%,法定代表人、股东姜玲持股34%。

  知情人士称,蒙牛晚上好微商通过让代理购买产品变相收取入门费,会员、总代、总经销形成上下级关系,通过让代理商推荐其它层级代理商获得“人头费”,并可获得两级“人头”返利,而且上级代理可从下级代理的业绩获得报酬,此代理模式完全符合传销的特征。

  有法律人士告诉记者,《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而蒙牛晚上好项目在招商材料中,宣传预计年收益高达10几倍,明显是通过虚假宣传误导他人加入。

  知情人士还告诉记者,蒙牛产品已不是第一次涉足微商。2018年蒙牛曾开发了一款专为微商渠道定制的产品“慢燃纤维奶昔”(以下简称“慢燃”),而前“慢燃”微商总代理通过传销模式,在短短的7个月内发展会员64836个,吸纳5.013亿资金,最后被工商局罚没4300多万元,最后留下市场一地鸡毛,代理商哀鸿遍野。

  记者查询发现,“慢燃”微商此前被曝网络传销,案件涉及产品代理人“上万名”,货值过亿元。“慢燃”前微商独家经销商北京优选千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选公司”)被湖北省京山市工商局罚没款高达4300万。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鄂08行终103号》显示:2018年11月29日,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京山市工商局)作出京工商处字[2018]1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优选公司有《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组织策划传销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优选公司没收违法所得41881340.2元,并处罚款200万元。

  优选公司传销案历经公司帐户被冻结1亿元资金,到被行政处罚4300余万元不服处罚决定后申请行政复议失败,再到一审败诉二审支持原判决,最终被强制执行43881340元。

  该传销案看似尘埃落定,但自优选公司因传销被巨额罚款之后,众多“慢燃”代理商纷纷将优选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几万到几十万不等的货款,但最终都被法院驳回,原因是优选公司被认定存在组织策划传销行为,且存在经济犯罪嫌疑,涉诉案件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应当驳回起诉。

  优选公司为销售慢燃牛奶组建了核心团队,通过核心团队发展人员,并要求被发展人员必须认购慢燃牛奶且达到最低认购数量才能成为相应级别会员,根据交纳费用的多少分为高级合伙人、城市合伙人、城市经理、创客、体验馆五个级别,不同级别取得不同的权限,其中高级合伙人、城市合伙人、城市经理、创客可以发展人员,体验官没有发展人员资格。该行为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的构成要件,属于收取入门费式传销行为。

  优选公司通过核心团队发展高级合伙人,高级合伙人再发展各级别会员,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不管会员有没有通过提货来完成交易,只要交纳了入门费,核心团队就可以得到返利。高级合伙人的团队管理奖由核心团队向下逐层结算,高级合伙人的业绩按其下属所有高级合伙人的总业绩计算,核心团队及高级合伙人只要达到优选公司奖励制度标准,即使自己不直接销售产品,也能够获得报酬,该行为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的构成要件,属于团队计酬式传销行为。

  优选公司在“慢燃大健康”公众微信号中以“引爆你的财富之路”为题进行了大肆宣传,诸如“投入大,回报大”、“花得越多,返利越大”、“轻松组建属于你的军团”、“工业化运作,线上线下峰会,轻松复制,让业绩核变式暴涨,团队井喷式裂变”等等,以消费返利为诱饵,通过夸大、误导性宣传诱骗社会公众加入。

  优选公司取得该商品独家代理权后,限定会员只能在微商渠道以其制定的价格销售该产品,致使市面上没有此种商品销售,从管理制度上为非法牟利创造了条件。优选公司获利的方式并不是依靠向终端消费者销售产品赚取差价,而是通过不断发展人员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从下线交纳的“入门费”中通过团队计酬等方式支付上线报酬,最终让自身牟利。一旦停止发展人员,优选公司所谓的交易模式就无法维持,这也体现了优选公司牟取利益的非法性。

  优选公司通过系列制度管理,在短短的7个月内发展会员64836个,吸纳5.013亿资金,而优选公司账面实际销售产品的金额仅为1.87亿,其余资金全部被优选公司占有,这类资金归集的方式实质是变相地收取高额“入门费”,极易引发社会稳定;优选公司利用其对慢燃产品的独家控制地位,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一系列通知、公告,限制产品销售渠道,控制销售价格,实施价格垄断,禁止乱价,并制定了严格的处罚规定,这些行为均背离了商品市场的交易规律,其目的是为了保持商品的畸高售价,维持各级会员的返利,为其继续发展团队牟取非法利益创造条件。该行为不仅损害了会员的正当权益,还严重扰乱和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会员交纳入门费,只是获得会员账户上的虚拟库存,在未发生实际销售的情形下,各级会员已按优选公司制定的奖励制度先行获取相应的报酬。该报酬的支付是不可逆的,一旦优选公司无法持续供货,众多会员存在巨大的维权风险,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威胁。

  《禁止传销条例》所指的发展“人员”,指的是参与对象,并非特指自然人,它可以是某一自然人或某几个自然人组成的团队,也可以是公司或其他形式的主体。本案中优选公司与江苏苏浙公司、云南道赛公司等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授权上述公司作为合作经销商(又称核心团队、核心合伙人),但实际上优选公司是与核心团队的个人发生往来。核心团队在会员系统上注册的信息均是个人信息,与优选公司的相关资金及业务来往也是以个人的名义进行的,与公司无关,因此优选公司表面上是存在发展“公司”的情形,其实质仍是发展的自然人。优选公司通过购销合同约束核心团队的经营行为,通过代理商管理系统对会员进行统一管理。核心团队在优选公司制度约束下发展人员,则该人员实质上仍属于优选公司发展的人员。

  知情人士告诉记者,万尚豪经营的蒙牛晚上好微商项目,在代理方式和管理制度与被定性为传销的优选公司所经营的“慢燃”微商简直如出一辙,这值得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和微商从业人员的警惕。

  知情人士还想告诉那些明知嫌疑传销仍然交钱升级、妄想从下线攫取利益的人一句话:不要让“财富”蒙蔽了你的双眼,你想割韭菜,殊不知自己也是被割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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